尤扬律师事务所开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在典型合同中的适用”主题大讲堂活动

  

       2024年3月28日,我所第三十七期尤扬大讲堂活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2号会议室准时开讲,本期讲堂的主讲人是我所合伙人、证券与期货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王晶晶律师,为大家分享《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在典型合同中的适用这一主题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讲堂开始,王晶晶律师首先和大家分享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在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适用情形,并重点就其中的7种情形与大家进行沟通交流。

       1、质权人擅自转质的责任

       2、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3、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4、承租人未妥善保管租赁物的责任

       5、承租人对租赁物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责任

       6、出租人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责任

       7、定作人要求不合理并怠于答复的责任

       王晶晶律师逐一通过具体案例和大家一起分析、讨论、梳理、总结,学习《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在典型合同中的适用。王晶晶律师选用的案例内容详实,兼顾理论性与实践性,加之深入浅出的讲解,以及大家的积极交流和办案经验分享,讲堂学习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学有所得。

       通过本期讲堂学习,更加强化了尤扬律师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理解与认识,有利于增强我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尤扬律师事务所也将持续开展大讲堂等业务培训活动,为律师们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提高律师业务技能,以便为广大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