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松铭
企业成立后需要招聘一定的工作人员来组建自己的运营团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但在现实中,有部分企业为了规避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而选择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那么,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真的能为公司规避法定义务从而减少开支吗?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1)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是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可以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2)在劳务合同中,双方主体既可以都是法人、组织,也可以都是公民个人、或者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组织。
2、人身依附性不同
(1)在劳动合同中,双方之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业绩达标要求等)、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若劳动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降薪、降职等处罚。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
(2)在劳务合同中,双方之间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薪资待遇不同
(1)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待遇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不能违法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2)在劳务合同中,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4、福利待遇及风险负担不同
(1)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除工资外还享有法定的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
(2)在劳务合同中,没有强制用工者为劳务者购买社会保险。在风险负担方面,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1)在劳动合同中,遵循“仲裁前置”原则。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只有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才可向法院起诉。
(2)在劳务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均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没有“仲裁前置”的规定。
二、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无法规避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
如笔者在“企业劳动用工十大误解之一:‘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关系建立’”文章中所述: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建立,主要的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符合三个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换句话讲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非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上进行判断,而是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
下面以一个案例解释。
案件事实:李某于2019年12月1日到郑州郑东新区某公司工作,负责店面服务工作;2020年3月,李某受朱某指派接受培训,于2020年4月到郑州郑东新区某公司处工作。
郑州郑东新区某公司与原告李某签订《劳务协议》,该合同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止;期限为1年,双方约定每月保底工资3000元+饭补500元,郑州郑东新区某公司并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郑州郑东新区某公司经营者朱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发放了2019年1月及2020年3月至10月份的工资。
2021年1月13日,李某向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日仲裁委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请。
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李某提交的劳务协议、微信转账记录及庭审查明,可认定李某与朱某经营的郑州郑东新区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李某主张确认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遂判令郑州郑东新区某公司赔偿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396.55元、经济补偿金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