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十大误解之一:“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关系建立”

作者:赵松铭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相关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条所述用人单位用工之日通俗点讲就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所谓用工就是指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所以,用工之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当前,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建立,主要的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符合三个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有自身的特性,第一要符合主体适格的要求,即双方必须是个人与单位。第二,具有人身隶属性,即个人需服从单位的管理。第三,工作的相关性,即个人的工作内容需为单位的业务组成范围。只有同时符合了以上三个特征才能建立劳动关系。

       二、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意义

       (1)确定用人单位用工日期以及应当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即应与劳动者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合同。

       (2)确定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

       首先,用工之日即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履行其他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其次,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合同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有一方没有注明签字时间,则以已签字一方注明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

       劳动合同要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如用人单位必须经国家有权机关登记,劳动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且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劳动能力。

       (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如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该部分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3)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

       四、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的关系

       现实中,劳动合同签订日、用工日、劳动关系建立日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

       (1)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为2021年6月22日,实际用工日为2021年7月16日,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

       (2)如劳动者2021年6月22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直到2021年7月16日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

       (3)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为2021年6月22日,实际用工之日也为2021年6月22日,即两者是同一天,劳动关系建立的日期也是该日。

       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是一回事,劳动合同生效是以法律要件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实际用工为标志,并不以劳动合同生效为前置条件。所以说,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也≠劳动合同生效,双方并无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