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扬普法 | 破产程序中环境侵权债权的界定及分类

作者:张魁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项;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战;在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中,美丽中国是其中一个。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主体。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制造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就转化为环境侵权债权,通过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程序获得清偿。

       一、环境侵权债权概念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环境侵权债权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其一,王明远教授认为:“环境侵权债权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债权,侵权结果表现为公共财产或者他人在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等方面受到自然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造成损害,这种损害的源头是公司不当活动或规划及其他人为的原因;”其二,杨立新教授主张环境侵权债权是指“环境污染者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产生的民事债权,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污染者义务同时造成了损害结果,不论环境污染者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其三,张钦昱认为环境侵权债权是指破产程序中,由债务人环境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的请求权。

       综上所述,学界对环境侵权债权的界定意见较为一致,均认为环境侵权债权是由环境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意见与此相同。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侵害人并不直接对受害人实施侵害行为,而是以环境为介质间接实施,常见的侵权行为表现为环境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具有潜伏性、突发性、因果关系复杂性及危害范围广等特点。

       二、环境侵权债权内容的界定

       环境侵权债权的内容既是企业因环境侵权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出台,针对环境侵权事件,我国已建立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三种司法救济渠道。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环境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的三种司法救济渠道设立基础不同,保护的法益也不相同,相应的损害赔偿范围也不相同,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环境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在环境侵权私益诉讼中,权利人可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环境侵权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权利人还可以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权利人可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检验鉴定等费用以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而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权利人可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为磋商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由于目前破产法对环境侵权债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环境侵权企业所要承担的这些形形色色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那些侵权责任可以认定为环境侵权债权成为了破产程序中环境侵权债权清偿顺位研究的前提。例如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山东泓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因山东泓聚新能源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赔礼道歉责任能否当然的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亦未进一步明确。

       我国对破产债权的界定采取列举式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了12类破产债权的类型,其中第十一项规定,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破产债权;十二项采取兜底式立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认可的其他债权是破产债权的组成部分。因此,可见环境私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所主张的企业侵权责任属于我国规定的破产债权。

       那么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赔礼道歉责任和停止侵害等行为禁令是否是破产债权呢?笔者认为赔礼道歉等人身性责任和停止侵害等行为禁令不是破产债权。因为破产债权设定目的是为了有序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而赔礼道歉等人身责任和停止侵害等行为禁令与破产财产分配没有关系,赔礼道歉等人身性责任和停止侵害等行为禁令无法通过货币来衡量,其责任的实现也无法通过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实现。破产程序较为完善,理论研究也较为深入的美国破产法实践中也持同样的态度。美国法院通过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判断环境债权的原则性共识,即权利人要求的补偿应能被货币衡量。若债务人违法行为引发的补偿效果能够用货币给付,该权利当属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无疑。

       如上文所述,环境侵权债权的内容较为丰富,包括企业环境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检验、鉴定等费用;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为磋商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可见环境侵权债权是一个债权的集合体,它包括多种债权。但实质上,环境侵权债权包含的债权之间内容并不一致,有着各自的独特利益诉求。因此,为了更准确的对环境侵权债权的清偿顺位进行研究,本文将采用“类型”研究方法,将环境侵权债权进行分类,然后进行环境侵权债权清偿顺位的研究。

       三、环境侵权债权的分类

       在法学方法论上,类型通常是与“概念”相比较而存在的法学方法。概念在理论建构中的作用巨大,理论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分析、论证和积累概念的过程。”但是,概念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形式,在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本质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就会具有单一性、封闭性、过度抽象性。与概念不同,类型则界于抽象与具体之间,实为一种归类思维。它具有开放性、意义性、直观性和整体性特征。类型思维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论工具,类型本身就是事物的本质与具体特征的结合,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均具有解释力。

       通过类型化研究的结果,在建构起标准类型之外,又会依与“意义核心”距离之远近形成具有“比较级”关系的类型体系,从而实现不同类型之间的利益衡量,对于实现法律上的比例正义与个案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环境侵权债权清偿顺位研究而言其意义尤为深远,运用类型研究方法可以将环境侵权债权依据其性质分为不同的类型,再对这些类型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对其清偿的优先级进行界定,可以在实质正义层面实现环境侵权债权清偿的公平正义。

       根据环境侵权所导致的损失类型,可将环境侵权债权分为财产损害债权;人身损害债权;生态环境损害债权;应急处置费用债权和附带费用债权。具体而言:

       1. 财产损害债权
       财产损害债权产生于破产企业的环境侵害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如,破产企业向土地排放污染物,致使土地不能耕种,造成了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环境财产侵权债权体现了破产企业对债权人财产造成的侵害,反映了债权人的财产利益。

       2. 人身损害债权
       环境人身侵权债权产生于破产企业的环境侵害行为导致的人身侵害,常见于化工企业生产的化工原料泄露到环境中、或者污染了工厂附近的环境,导致化工原料接触者或化工厂附近的居民遭受了环境侵害,致使受害人出现身体健康受损,甚至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形。对环境人身侵权债权的债权人而言,其债权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环境侵害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内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除此之外,依据人身损害的程度以及受害人精神痛苦程度,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人格权损失。
       从利益角度而言,环境人身侵权债权主要体现了债权人所遭受的人身健康损失,以及债权人的生存利益。因为劳动能力是人生存的必备要素,环境人身侵权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劳动能力,自然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3. 生态环境损害债权
       生态环境损害债权产生于企业的环境侵害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一是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导致的生态环境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不利改变,这些不利改变是可以通过观察或测量看得见的各种个别的或单一现象;二是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对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或损伤,这是由于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不利改变而产生的整体性后果———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依据《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企业应对自身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侵权责任,在企业进入破产状态时,这部分侵权责任就转化为了生态环境损害债权。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债权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等债权。

       4. 应急处置费用债权
       应急处置费用债权是指为防止企业环境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扩大、以及为应对环境损害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环境损害事件具有突发性和扩散性,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应对环境污染,会导致污染扩大化,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范围也会急剧扩大。如前文所述的龙江镉污染事件,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污染控制措施,控制被污染水域面积不扩大。那么被污染的河水顺着河道往下游蔓延,所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

       5. 附带费用债权
       附带费用债权是指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的附带费用以及环境侵权债权参与破产程序所产生的费用等。具体而言,包括环境损害的检验、鉴定费用;为磋商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参与破产程序所产生的费用。

       参 考:
       1.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 13 页。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 59 页。
       3.张钦昱.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之保护[J].政治与法律,2016(02):143-153.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